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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不强制使用电子发票,但如果已向税务机关登记使用,则必须开具完整的发票。 图片:清平
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不强制使用电子发票,但如果已向税务机关登记使用,则必须开具完整的发票。 图片:清平

10 亿越南盾以下的个体户需要注意电子发票的规定

SONG ANH (báo lao động) 18/06/2026 08:40 (GMT+7)

10 亿越南盾以下的个体户不强制使用电子发票,但如果已注册,则必须为所有交易开具发票。

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不必使用电子发票。 然而,如果已向税务机关注册使用,则必须为所有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开具完整的发票,这并不取决于买方是否提出要求。

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修订和补充,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台式机创建的电子发票。

与此同时,对于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满足条件并有需求,可以注册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收银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因此,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不强制使用电子发票,但如果需要,仍然可以注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6年第3405/CT-CS号文件中,税务局同意同塔省税务局在2026年5月6日的第3119/ĐTH-CNTK号文件中提出的建议,根据该建议,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已注册使用电子发票,则必须按照规定对所有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开具完整的发票,这并不取决于买方是否提出要求。

据此,经营额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在向税务机关登记使用电子发票后,必须为所有产生的交易开具电子发票。

相反,对于未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经营额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不强制按照现行规定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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