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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资产的个体户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属于根据现行规定强制适用电子发票的范围.
出租资产的个体户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属于根据现行规定强制适用电子发票的范围.

出租资产的个体户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需要注意

SONG ANH (báo lao động) 18/06/2026 14:44 (GMT+7)

根据规定,出租财产的个体户只有当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时,才必须使用电子发票。

出租资产的个体户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属于根据规定强制应用电子发票的范围。与此同时,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不强制应用电子发票,但如果符合条件并有需求,仍然可以注册使用。

根据第 123/2020/NĐ-CP 号议定书第 4 条第 1 款,经第 70/2025/NĐ-CP 号议定书第 1 条第 3 款 a 点修订,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卖方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交给买方。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使用电子发票应按照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执行,该议定由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修订。

据此,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计算器创建的电子发票。

对于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满足条件并有需求,可以注册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因此,出租资产的经营户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属于强制适用电子发票的范围。

对于出租资产的经营户,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法律不强制适用电子发票。 然而,如果:经营户仍然可以使用电子发票

- 满足条件并有使用电子发票的需求;

- 注册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计算器创建的电子发票。

注意:根据第 9 条第 68/2026/NĐ-CP 号议定书,新开始经营的个体户或前一年收入不超过 10 亿越南盾的个体户(除非已根据第 68/2026/NĐ-CP 号议定书第 8 条第 5 款 b 项注册使用电子发票),但在纳税年度收入超过 10 亿越南盾的,则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号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创建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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