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校长在学校调整时可享受精简编制政策
其余校长、主任、副校长、副主任在安排后如有辞职意愿,将解决精简编制的政策。
政府刚刚颁布了关于对省级、乡级公立幼儿园、中小学、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机构进行整顿时,校长、主任、副校长、副主任、教育支持人员的结构、数量和若干政策的第37/2026/NQ-CP号决议。
该决议自2026年8月5日起生效,至2028年6月30日结束。
本决议适用于:
公立幼儿园、普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进行整顿。
上述教育机构的校长、校长、副校长、副校长、教育支持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培训厅以及与组织实施公立教育机构整顿有关的机构和单位。
其他与执行本决议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关于校长、主任、副校长、副主任的职务津贴的结构、数量和保留制度,决议规定:
(1)校长或主任:每所教育机构有1名校长或1名主任。
(2)副校长或副经理:
——对于学前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中心:主校配备1名副校长或1名副校长;每个分校配备1名副校长或1名副校长;
——对于中专、职业中学:副校长的数量按照关于副职数量的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总部配备1名副主任,每个分校配备1名副主任。
在按照(1)和(2)的规定进行安排后,各教育机构在安排前的其余校长、主任、副校长、副主任的安排如下:
- 安排在调整后的校长、主任、副校长、副主任的教师职位或其他与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培训专业相符的职位;
如果校长、主任、副校长、副主任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充分安排后,有辞职意愿,则按照政府关于精简编制的第 154/2025/NĐ-CP 号法令(2025 年 6 月 15 日)的规定,解决精简编制的政策。
如果校长、经理、副校长、副经理因实施教育机构的整顿而不再担任职务或被任命为新职务,其职务津贴较低,则根据政府2024年12月31日第178/2024/NĐ-CP号议定第11条的规定保留领导职务津贴,该议定涉及对政治体系机构整顿中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劳动者和武装力量的政策和制度(在2025年3月15日第67/2025/NĐ-CP号议定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