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必须依据已批准的项目
总体而言,征地必须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只有当它被分离成独立项目时,才能按照规定提前实施。
广治省一位居民反映,根据关于投资建设程序的规定,该项目通过准备、实施和建设结束的各个阶段进行。
因此,人们担心在投资项目获得批准之前进行的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征用是否符合规定。
针对这一内容,建设部经济管理建设局表示,关于建设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地规定了与土地相关的内容,从项目准备阶段开始。
据此,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说明建设地点和土地使用需求的信息;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确定土地使用面积、征地方案和安置方案(如有)。

据该机构称,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过程也必须考虑满足土地使用需求和征地要求的能力。 因此,投资建设项目在获得批准后,才是按照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征地和安置的依据。
建设部经济-投资建设管理司同时援引2014年《建筑法》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租赁、赔偿和建设场地平整应按照土地法执行。
然而,答复机构也提出了一个根据公共投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主管当局在批准国家重要项目和A、B、C组项目的投资主张时,可以决定将赔偿、援助、安置、征地内容分离或不分离为独立子项目。
因此,如果赔偿、援助、安置和征地内容被分离成独立的子项目,那么征地、收回土地、交付土地的工作可以独立于投资建设项目进行。 除此之外,征地必须基于已批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