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事业单位被提议进行评级以改革工资
内政部建议按100分制对公共事业单位进行评级,分为5个等级。
司法部正在审核由内政部牵头起草的关于规定公立事业单位(ĐVSNCL)组织的法令草案。
根据第255/NQ-CP号决议中分配的任务,内政部牵头, phối hợp cùng các bộ, ngành, địa phương 审查、评估第181/2005/QĐ-TTg号决定的执行情况,以明确排名的必要性、目的,并建议完善关于 ĐVSNCL 排名的法律法规。
在颁布时,第181/2005/QD-TTg号决定和各部委的通告,指导按行业、领域对事业单位进行评级,是各部委、行业、地方事业单位的评级依据,用于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并对各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干部实行职务津贴制度。
“然而,到目前为止,根据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的排名需要根据党关于在第27-NQ/TW号决议中改革工资政策的方针进行调整,并确保与实施关于同等职位的规定保持一致”——内政部表示。
另一方面,排名还旨在提高管理能力、运营效率,提高公共事业服务质量,增加事业收入,促进事业单位财务自主,并根据排名系统合理分配公共事业投资资源,以优化国家用于公共事业服务的资源。
因此,该法令草案补充了一项关于对事业单位进行评级的规定,该规定对事业单位的评级具有原则性。
该草案规定了按分数计算的排名标准组(最高100分)作为排名依据。
包括组织规模、工作量;劳动力结构、水平和管理复杂性;物质、技术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工作工具;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运营效率,包括评估公共事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运营效率、人力资源利用效率、财务能力、财务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各行业、领域的特殊性(如有)的其他依据。
关于排名框架,包括5个等级,分别是特别等级、1级、2级、3级、4级。
自评级决定之日起,DNCL的评级期限为5年。在特殊情况下,DNCL得到持续投资发展,确保达到更高的标准,则可以缩短评级时间,以便按照规定重新评级。
该草案明确指出,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指导按行业、管理领域对单位进行评级,确保与专业法律的规定同步,为各部委、行业、地方决定对单位进行评级提供依据。
该草案还规定,在法令生效前已获得评级的事业单位将继续实施,直至根据本法令的规定,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按行业、领域进行评级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