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该法令规定,军队的军官、军人以及公安的军官、士官被有权机关考虑确认为伤残军人。
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陈清敏刚刚签署并颁布了国会常务委员会第05/2026/UBTVQH16号法令,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02/2020/UBTVQH14号法令关于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政策的若干条款。
该法令第23条规定了伤残军人的条件和标准,以及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
1. 人民军队的军官、专业军人、士官、士兵以及人民公安的军官、士官、战士,身体损伤比例在21%以上受伤的,有权机关、单位将考虑确认为伤残军人,并在下列情形之一时颁发“伤残军人证明”和“伤残军人徽章”:
——战斗或直接服务于战斗,以维护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 在敌方占领地区、有战事地区、与敌方占领地区接壤的地区执行国防、安全任务;
- 直接与敌人进行政治斗争,组织军事斗争;
- 参加或参与革命活动、抗战,被敌人逮捕、折磨,仍不屈服,坚决斗争,留下实际伤害;
履行国际义务;
根据政府规定的清单,在特殊、困难、危险或边境、海上、岛屿地区执行国防、安全、保卫祖国的任务;
直接执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任务;
勇敢救人,拯救国家、人民的财产,或者勇敢阻止、逮捕有犯罪行为的人。
2. 非人民军队军官、专业军人、士官、士兵,以及人民公安军官、士官、战士,身体损伤比例在21%以上的,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单位将予以确认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并颁发“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证明”。
3. B类伤残军人是指在训练、工作中身体损伤比例达到21%以上的军人、人民公安人员,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主管机关、单位的认可。
4. 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已接受鉴定的伤者,属于下列情况,则重新进行身体损伤比例鉴定:
——伤残军人,享受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伤残军人待遇的人,有特殊复发伤口、遗留伤口、补充伤口;
- 本条第3款规定的B类伤残军人,有遗留伤口、补充伤口;
——受伤者有残伤,补充伤口。
5. 政府详细规定了这一点。
第05/2026/UBTVQH16号法令还修改和补充了第24条第3款,内容如下:每两年进行一次康复护理;身体损伤比例在61%以上的,每年进行康复护理。
修订和补充第27条第3款如下:每两年进行一次康复护理;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以上的,每年进行康复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