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养老金、社保补贴的人每月可获得54万越南盾的条件
根据新规定,有 2 类没有养老金、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将获得每月 54 万越南盾的社会养老金。
自2026年10月5日起,根据第176/2025/NĐ-CP号议定书第2条规定的对象,每月可根据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领取54万越南盾的社会养老金。
这一福利水平高于旧规定的每月社会养老金(每月50万越南盾)。
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对象和条件
在第176/2025/NĐ-CP号议定书第2条中,享受社会养老金的对象和条件规定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享受社会养老金的对象和条件:
1. 越南公民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享受社会养老金:
a) 满75岁以上;
b) 未领取养老金或每月社会保险补贴;或正在领取低于本法令规定的退休金或每月社会保险补贴;
c) 有申请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文件。
1. 越南公民年龄在70岁以上至75岁以下,属于政府规定的贫困户、低收入户,并符合本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的条件。

社会养老金的办理程序
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还修改和补充了关于社会养老金实施程序和手续的第176/2025/NĐ-CP号议定书第4条,如下:
对象,对象的监护人,根据《关于社会援助政策的法令》附件01号表格,提交社会救济金、社会养老金申请表,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邮政服务,或直接在任何一站式服务部门发送。
自收到对象的档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实施与国家人口数据库、国家综合数据库、通用专业数据库相关的对象信息的验证; 评估、决定社会养老金。 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时间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决定的月份开始。 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向对象支付制度和政策。
如果对象不具备享受制度和政策的条件,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原因。
——如果正在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对象变更居住地并申请在新居住地领取政策待遇,原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停止在该地区支付政策待遇,并附上该对象的档案给对象的新居住地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对象的档案,根据旧居住地停止支付的月份在当地适用的相应水平决定社会养老金。
——如果正在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对象死亡,不再符合本法令第2条规定的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条件,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停止领取社会养老金。 停止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时间从对象死亡或不符合领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月份的下个月开始。
副教授、博士裴氏安——原国会代表、资源、环境与社区发展研究院院长——认为,将社会援助标准提高到每月54万越南盾,有助于弱势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获得更多依靠,更加安心。
社会养老金补贴政策明确体现了不让无养老金、社保补贴的老年人掉队的精神。
扩大对属于贫困户、低收入户的70岁至75岁以下人群的支持表明,政策不仅取决于年龄,还考虑到情况和脆弱程度。
特别是,将养老金或社会保险补贴低于社会养老金水平的人享有权利的规定,有助于形成一个社会保障底线,帮助老年人获得更多稳定的收入来源,以满足基本需求,减少对家庭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