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社人民委员会就村、居民小组的安置方案征求民众意见
内政部提出建议,在决定调整和重组村庄、居民区之前,必须征求人民的意见。
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村、居民小组组织和活动的法令草案中,内政部提出了重新安排、重组的程序和手续;解散、命名、更改村、居民小组的名称。
对于重新安排、重组村庄、居民区以成立新的村庄、居民区的情况,乡级人民委员会应按照第8条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档案,制定重新安排、重组村庄、居民区的提案,并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在最近一次会议上颁布关于重新安排、重组村庄、居民区以成立新的村庄、居民区的决议。
解散村、居民区的情况执行如下:
乡级人民委员会编制呈文,并附上属于村、居民小组的解散家庭名单;
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征求人民对关于根据关于在基层实施民主的法律规定解散村、居民小组的呈文的意见;有责任汇总、解释、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编写报告以完善档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提交给乡级人民议会的档案包括:附有解散村、居民小组家庭名单的呈文,以及综合报告,解释并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提交给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的档案基础上,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并在最近一次会议上颁布关于解散村、居民小组的决议。
更改村、居民区名称的情况如下:
乡级人民委员会制定了更改村、居民小组名称的方案(该方案需要明确说明更改村、居民小组名称的原因;更改名称后村、居民小组的名称...);
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征求人民对改变村、居民小组名称的方案的意见,形式符合关于在基层实施民主的法律规定,并有责任汇总、解释、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编写报告以完善档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更名、村、居民小组的档案包括:呈文和更名村、居民小组的方案以及综合报告,吸收、解释人民的意见;
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档案基础上,乡级人民议会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颁布关于更改村、居民区名称的决议。
在没有地方政府的地方,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建立档案,对村、居民小组进行重新安排和组织,解散、命名、更名村、居民小组,并决定对村、居民小组进行重新安排和组织;解散、解散、命名、更名当地的村、居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