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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建议修改关于一次性补贴的规定,以避免领取养老金时牟取暴利。 图片:海阮
有关部门建议修改关于一次性补贴的规定,以避免领取养老金时牟取暴利。 图片:海阮

建议修改与养老金相关的规定,以避免牟利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08/07/2026 08:35 (GMT+7)

关于退休时一次性补贴的规定,正被提议修改,以限制在领取养老金过程中牟取暴利的情况。

越南社会保险表示,关于退休时一次性补贴的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第68条中规定。

据此,男性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超过35年,女性劳动者超过30年,退休后,除了退休金外,还将享受一次性补贴。

补贴额度为每缴纳超过规定年限的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的平均工资的0.5倍。

对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但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其后来缴纳的时间的补贴额度将按照现行规定计算。

在内政部汇总的《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中,该规定旨在鼓励劳动者在达到退休条件后继续工作。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根据起草机构的说法,许多案例已经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因为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繁重、有害、危险的职业和工作,在有0.7及以上地区津贴的地方工作,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或劳动能力下降的地区工作,但仍然继续工作。

由于目前的计算方法,这使得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劳动者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只需再工作一个月,就可以享受到有利的差额。

内政部评估,这项规定可能构成剥削社会保险制度的形式,直接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并且未能正确反映对特殊情况下降低退休年龄的政策。

报告还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女性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下降而提前退休。 此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再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再缴纳给基金的金额接近400万越南盾,但一次性补贴增加了710多万越南盾。此外,劳动者只需工作一个月后,还可以增加养老金领取比例。

据内政部称,需要研究调整规定,以确保退休条件的客观性,并限制在计算福利水平时四舍五入。

根据对《社会保险法》中问题的分析,内政部牵头起草了修改该规定的草案。

修订草案第68条规定,一次性补助金仍为每缴纳超过规定年限的年限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的平均工资的0.5倍。

对于已符合根据第64条或第65条领取养老金条件但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补贴额度为作为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的平均工资的两倍,仅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到相当于根据第64条或第65条退休的情况缴纳的年限。

起草机构表示,修订旨在明确计算福利水平的时间。 因此,对于因劳动能力下降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但选择继续工作的人,适用0.5次或2次补贴将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达到退休年龄到相应退休的时间。 这项规定旨在确保符合政策的本质,并限制对劳动者有利的差异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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