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享受社保待遇的人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的建议
在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财政部就一项关于享受医疗保险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在对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BHXH)草案提出意见的过程中,财政部已提议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受益人享受医疗保险(BHYT)的权利的规定。
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内政部修改了最新的草案,旨在确保组织实施的统一性,并符合关于社保收入的规定。
据此,财政部建议,关于社会保险受益人权利的第10条第2款b项,建议修改,以便受益人在以下情况下享受医疗保险:正在领取养老金;每月休假领取工伤、职业病津贴;在每月14个工作日以上的休假期间享受疾病、产假待遇;正在享受法律第23条规定的待遇。
与现行规定相比,财政部建议取消关于“在每月14个工作日以上的休假期间享受疾病津贴或在卫生部部长颁布的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目录中患有疾病的劳动者享受疾病津贴”的规定。
同时,财政部还建议取消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对因患有卫生部长颁布的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而休假领取疾病津贴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的规定。
据财政部称,此次修订旨在符合对每月14天以上无薪休假的人员缴纳社保的原则。
对于这一意见,内政部表示已采纳并体现在法律草案中。
根据最新草案,关于社会保险受益人权利的规定已修改,方向是: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每月休假领取工伤、职业病津贴;在每月14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产假期间;正在享受法律第23条规定的待遇。
内政部表示,该草案旨在确保组织实施的统一性,并符合关于对每月14个工作日以上因病休假的劳动者收取社保的规定。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款b项和第119条第2款的修订草案规定:劳动者在每月14个工作日以上享受病假期间(包括因患需要长期治疗疾病的劳动者享受病假津贴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将支付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