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故意造成损失的干部必须退还30-50个月的工资
故意造成损害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被建议退还30-50个月的工资。
建议故意造成损失的干部退还30-50个月的工资
上述内容已在《国家赔偿责任法》若干条款的修订草案中规定。该草案于8月3日在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提交给国会。
该法律草案规定,故意造成损害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其在作出返还决定时的30至50个月工资的返还额,最高为国家已赔偿金额的50%;

直接管理造成损害的公务人员的机关负责人决定降低退款额,但当造成损害的公务人员具备以下条件时,最高可达应退款总额的30%:主动补救后果;在解决赔偿要求的过程中履行全部义务,并已退还应退款金额的至少50%;公务人员经济困难。
此外,直接管理造成损害的公务人员的机构负责人,在公务人员因过失造成损害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时,决定免除退款:属于根据法律规定,经医疗机构确认患有重病的情况;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而长期陷入特别困难的经济状况;获得主管机关确认的重大功绩。
国家有责任赔偿损失的14个案例
该法律草案规定,国家有责任在下列情况下赔偿损失:
1. 作出违反法律的行政处罚决定;
2. 采取措施阻止和确保处理非法行政违法行为;
3. 适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补救措施之一,违反法律:责令拆除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证建造的工程、工程部分;责令清除商品、商品包装、经营工具、物品上的违规因素;责令收回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商品;
4. 适用强制执行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措施;
5. 适用非法行政处理措施之一;
6. 未及时或不正确地按照《举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保护举报人、打击腐败、浪费、消极行为的人及其亲属的措施;
7. 故意提供错误信息,但未根据《信息获取法》的规定进行更正和未重新提供信息;
8. 颁发、收回、取消、不颁发企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投资登记证、许可证以及有权机关非法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文件;
9. 在税务管理活动和根据《税收管理法》的其他收入中实施非法行为;
10. 适用非法海关手续;
11. 非法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回土地、允许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赔偿、支持、征地、安置;非法颁发、不颁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
12. 作出处理非法竞争案件的决定;
13. 在有法律依据认为申请人无权申请或有法律依据认为对象不符合保护条件的情况下,颁发保护证书;以对象不符合保护条件但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颁发保护证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终止保护证书的效力;
14. 对担任副部长以下和相当于副部长以下职务的公务员作出非法解雇纪律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