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向诉讼机关提供公证文件原件
允许向诉讼机关提供公证文件原件,用于核实、鉴定文件,服务于诉讼程序。
《关于修改和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包括 3 条,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律已修改了关于必须公证的交易的规定,以缩小这些交易的范围。
其中,修改第3条第1款,不在《公证法》中列出必须公证的交易,而仅更明确地规定确定必须公证的交易的标准(补充“要求严格参与交易的条件”的标准,删除“或法律由政府规定”的短语)。
这样的规定既有助于缩小必须公证的交易范围,又进一步阐明了对必须公证的交易的强制性标准,而不会与相关法律重复或冲突。
该法律还修改了一些关于公证程序和公证档案的规定,旨在简化,贯彻在提交档案和解决公证申请过程中挖掘和使用数据的原则,但仍确保内容公证模式的基本原则(从第1条第11款到第15款和第17款)。
2024年《公证法》第68条第3款的法律修订,允许向诉讼机关提供公证文件原件,以进行核实、鉴定文件,服务于诉讼程序。
同时,有规定旨在确保公证文件原件得到严格保管,完整移交,并且不会对要求公证的人在要求颁发副本或修改、补充、取消公证文件方面的合法权益产生太大影响。
为了及时有效地实施《关于修改和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司法部副部长邓黄莺表示,该部正在集中精力制定并向政府总理提交实施该法的计划。
与此同时,宣传、普及、培训法律的新内容;制定并提交政府颁布关于修订和补充第104/2025/NĐ-CP号议定书若干条款的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公证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颁布关于修订和补充第05/2025/TT-BTP号通知若干条款的通告,该通知详细规定了《公证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