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澄清了公务员录用时计算5年工作年限的方式
内政部澄清了关于5年工作、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以及在考虑录用公务员时的专业要求的规定。
阮文仲先生(人物姓名已更改)表示,他正在研究根据政府第170/2025/NĐ-CP号法令第13条接收公务员的情况,该法令已在第300/2026/NĐ-CP号法令第3条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据 trọng 先生称,从 2008 年到 2022 年 12 月 11 日,他与一家公共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BHXH),尚未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金。
从2022年12月12日至今,他被聘为公务员,并继续履行上述专业工作,职级代码为V.05.02.07.
通过研究第170/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3条的规定,仲先生了解到,被考虑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并满足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缴纳强制性社保的条件。
对于工作时间不连续且未一次性领取社保的情况,可以累计计算,同时可以计算此前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
然而,仲先生对在公共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后,是否被纳入工作时间以确定接收条件表示担忧。
关于 trọng 先生的疑问,内政部已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做出回应。
根据政府2025年6月30日第170/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3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规定了公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在2026年7月29日第300/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第2款d点规定:
根据规定,被考虑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必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需要适当的培训、专业、业务水平和拟接收的职位要求的工作。
根据现行规定,工作时间是在被录用到适当的专业、业务培训水平(不包括试用期、试用期(如有))之前连续的时间,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与拟录用的职位相对应的工资等级相符。
有些情况下,根据规定,可以不做相应的工资安排。
内政部还指出,对于在第13条规定的职位或根据《干部、公务员法》第22/2008/QH12号(根据第52/2019/QH14号法律修订和补充若干条款)规定的乡级干部、公务员职位工作的时间,如果确保符合本点的要求,则可以累加。
需要具备与拟接收职位相符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水平的工作,是与培训专业相关的工作,需要使用与拟接收职位的描述和能力框架相符的知识、技能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