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培训部谈论合同教师的津贴和奖金制度
根据第111号议定书,合同制教师是否可以享受班主任津贴和奖金是老师们关心的问题,教育部已经对此进行了解答。
T.C女士是根据第111/2022/NĐ-CP号议定书聘用的合同制教师,在岘港市的一所学校工作了2年。C女士问,她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教师优惠津贴(授课津贴)?
您是否属于根据政府第73/2024/NĐ-CP号议定书获得奖金的对象? 您是否需要制作年终公务员评估报告?
教育与培训部(GDĐT)表示,对在公立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按照政府2026年5月22日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据此,适用对象包括教师,包括在公立教育机构根据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员,如果适用公务员工资表的工资。
对于根据政府2022年12月30日第111/2022/NĐ-CP号议定书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教师T.C女士的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享受职业优惠津贴的对象,需要依据适用的工资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按照公务员的工资表进行工资分配或协议,则属于根据规定享受职业优惠津贴的对象。
关于奖金制度,按照政府2024年6月30日第73/2024/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执行,根据第111/2022/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员,如果适用或在劳动合同中就根据第204/2004/NĐ-CP号议定书进行工资等级达成协议,属于适用对象。
因此,确定是否属于享受奖金待遇的对象,也需要依据适用的工资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教育与培训部建议C女士联系其所在的教育机构,审查劳动合同内容和适用的工资制度,作为按照现行规定实施各项制度和政策的依据。
对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质量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政府2020年8月13日第90/2020/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执行。本议定书的适用对象是干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由于她是根据第111/2022/NĐ-CP号议定书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因此不属于关于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质量评估和分类的第90/2020/NĐ-CP号议定书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