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提议取消电子身份、身份识别码的情况
公安部提议规定暂停、终止效力、取消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的情况。
公安部正在就《电子身份识别和验证法》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了暂停、终止和取消电子身份、身份识别码的情况。
根据草案,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将在以下情况下暂停有效:电子身份主体提出要求;机关、组织进行电子身份识别活动发现电子身份信息被修改或非法使用;诉讼机关或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要求。
在暂停生效期间,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将无法在交易和行政手续中使用。
该草案还规定,当导致暂停的原因不再存在或已修复时,才能恢复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的有效性。 电子身份主体将被告知暂停、暂停原因以及对属于其管理、拥有范围内的电子身份的恢复方式。
政府将详细规定暂停、恢复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效力的权限、程序和手续。
此外,该法律草案建议在发现电子身份识别、身份识别码发放存在错误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取消电子身份识别和身份识别码;或根据诉讼机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被取消,自确定或获得身份识别码之日起,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
实施电子身份识别活动的机构和组织有责任向电子身份主体和相关方通报取消事宜;根据《法律草案》第34条的规定,将信息同步到国家身份识别和电子身份验证数据库中。同时,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对因其过错造成的后果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还提出了终止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效力的情况,包括:电子身份主体要求终止其注册的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的效力,但电子身份由国家机关设立的除外。
对于已故个人,终止仅适用于该个人的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这并不意味着终止对其他相关对象的效力。
组织、企业的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将在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停止运营、解散或破产时终止效力。
特别是对于《草案》第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对象的电子身份,当对象不再存在、被销毁、回收或根据专业法律规定终止时,其效力将终止。
根据草案,终止效力后,有关对象的电子身份数据将从终止之日起至少存储 5 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终止效力后,电子身份和身份识别码将不再用于交易和行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