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宁省颁布了省人民议会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
北宁省——省人民议会主席刚刚签署了第31/2026/NQ-HĐND号决议,颁布了北宁省人民议会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
该决议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北宁省人民议会此前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
该规章包括 4 章 19 条,具体规定了保护国家秘密的活动;省人民议会、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和省人民议会以及与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根据规章制度,保护国家秘密必须遵守党的领导、法律法规;确保符合目的、权限、程序和手续;主动预防、及时发现、制止和严厉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必须与保障公民依法获取信息的权利相结合。
该规章明确规定了确定国家机密、机密程度和流通范围的权力;签署机密文件、管理复制、拍摄、统计、保存、保管、运输、交付、将机密文件带离存放地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内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移交国家机密的权力。
对于组织具有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会议、会议、研讨会、会议,规章制度要求必须确保在参与者、组织地点、设备、保护方案和结束后收回文件等方面的充分条件。 如果组织有外国因素的会议,使用和提供国家秘密信息必须按照权限进行,确保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
此外,该规章还具体规定了保护国家秘密的期限、延长、调整保密程度、解密、销毁文件、国家秘密容器;同时明确了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和省人民议会、直接管理、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在组织实施、检查、报告和处理与保护国家秘密有关的案件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