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个乡级未达到标准:关于合并、整理方向的现行规定
合并不符合标准的 xã 将紧密结合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地理等特殊因素。
在 7 月 1 日举行的 3 级政府组织模式运营 1 年总结会议上,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府副总理范氏青茶建议地方政府继续审查和全面评估社会行政区划 (ĐVHC) 调整后的总体发展空间,确保符合发展、形成和发展社会行政区划的要求,特别是具有核心性质,是该省的增长极和区域联动。
其中,研究调整不符合规定的乡镇级行政单位。目前仍有705个乡镇级行政单位未达标。然而,调整仍需紧密结合基本要求,即必须符合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地理的特殊性。
在政治局会议后的结论基础上,政府将具体指导,并在2026年内彻底完成。
目前,社会、坊行政单位的标准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第15届会议第112/2025/UBTVQH15号决议中规定如下:
第二条:社会标准
1. 人口规模:
a) 山区乡镇5000人以上;
b) 岛屿上的乡镇有 2500 人以上;
c) 不属于本款a点和b点的社,人数超过16000人。
2. 自然面积:
a) 山区 xã 100km2 以上;
b) 岛屿上的乡镇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
c) 乡不属于本款a点和b点,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
第三条:具有特殊因素的农村行政单位的标准
1. 省、乡50%的人口为山区少数民族或在陆地上有国家边界,人口规模标准的最低水平为相应省、乡规定的水平的50%;每增加10%的人口为少数民族,则减免相应省、乡规定的水平的5%。
2. 经有权机关决定确认的沿海滩涂、沿海地区特别困难的乡,人口规模标准的最低标准为本决议第2条第1款c项规定的标准的50%;其他标准按照本款的规定执行。
3. 对于红河三角洲地区,该省自然面积标准的最低水平为规定水平的50%,该乡为规定水平的70%;其他标准按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4. 农村行政单位有许多特殊因素,那么每个标准只能适用与本条第1、2和3款规定的一个特殊因素相对应的降幅。
第 5 条:坊的标准
1. 人口规模从21000人以上。
2. 自然面积5.5平方公里以上。
3. 在已获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划或定向中确定的位置和职能是省、市的综合中心或区域级或省级或次区域级专业中心,具有促进省、市或省、市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4. 城市人口规模与行政区人口规模的比例在50%以上。
5. 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水平达到以下指标:
- 地方财政总收入与地方财政总支出在当地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在GRDP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
- 非农业劳动力比例达到70%以上;
——近三年,人均年收入高于其直辖省市的人均年收入;
- 近三年来,贫困户比例低于其直辖省市的贫困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