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削弱工会活动而进行的控制,企业将如何受到处罚?
读者hanhdungxxx@gmail提问:企业有支配行为,旨在削弱工会活动,将如何受到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0条第1款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1. 对于因成立、加入或开展劳动者代表组织活动而歧视劳动者、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领导成员、工会干部的行为,处以1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包括下列行为之一:
a) 歧视工资、奖金、福利、工作时间、劳动关系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b) 歧视、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
c) 要求参加、不参加或退出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越南工会,以获得招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合同;
d) 解雇、纪律处分、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将劳动者调到其他工作岗位,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d) 阻碍、制造与工作相关的困难,以削弱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活动;
e) 支配以削弱工会活动;
g) 虚假信息旨在降低工会干部的声誉和荣誉;
h) 承诺、提供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以使劳动者、工会干部不参加工会活动,停止担任工会干部或有反工会行为。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了对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和适用原则,如下:
1. 本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法令第53条第4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的2倍。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有支配行为企图削弱工会活动的企业,将被处以高达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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