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将精简编制的审批权交给各部门、行业和乡镇。
胡志明市——各部门、行业、事业单位和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有权批准精简编制的对象名单和资金。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颁布了关于授权批准政府第154/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管理范围内各机关、组织、单位精简编制对象名单和精简编制实施经费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市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机构、其他行政组织负责人、市人民委员会直属公共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乡、坊、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精简编制对象名单和对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单位的实施经费。
适用对象包括根据第154/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政策的合同制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劳动者。
此外,该决定还适用于在公共事业单位从事不确定期限合同工作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属于专业、业务职位或通用职业职称,由于人力重组或机构调整而超编。在行政机构和公共事业单位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劳动者,由于机构调整而超编,也属于考虑范围,除非在实施政治体系机构调整时享受特殊政策。
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说法,被授权的机构和单位必须对其批准决定负责,并按照其分配的范围、内容和期限执行;同时,如果执行不符合规定,则承担法律责任。
在执行分配的任务过程中,各单位获准使用其机关、单位的印章,以发布属于授权范围的决定。
对于授权方,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不得继续授权政府、总理或中央各部委已授权的任务和权力。
同时,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跟踪、指导、检查、评估执行情况;确保各机关、单位完成授权任务的必要条件,并根据规定对政府、总理以及中央各部委授权的内容负责。
授权期限为2026年7月10日至202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