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反对浪费必须与行政改革相结合
2025年《节约与反浪费法》规定,节约和反浪费的原则之一必须与行政改革、数字化转型相结合。
自2026年7月1日起,2025年《节约与反浪费法》正式生效。该法共6章38条,规定了公共财政、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等领域的节约和反浪费;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和劳动管理和使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资源、能源的管理和开发和使用;企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中明确指出,节约、反对浪费是从主张、路线、制定和执行法律到总结、评估、检查、审计、监督的经常性、持续性任务。
节约、反对浪费的评估必须基于主管机构颁布的定额、标准、制度,并结合对任务执行结果、产出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和社会影响的总体评估。
同时,节约、反对浪费必须与行政改革、应用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相结合。
实施分级管理,在各级、各部门、机关、组织之间密切配合,履行分配的任务,并与负责人的责任、机关、组织、单位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劳动者的责任相结合,以节约、反对浪费。
确保民主、公开、透明,以及国会、各级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和人民在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监督作用。
在处理造成浪费的行为时,需要明确区分因缺乏责任、违反法律而造成的浪费行为与改革过程中的客观风险,实施试点机制和政策,鼓励干部积极进取、创新、敢想、敢干、敢于突破、敢于为共同利益承担责任。
关于提供和处理发现的浪费信息,本法明确指出,发现的浪费信息包括在公共媒体上发表的新闻、文章或向主管机构发送的反映、举报、举报意见,或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息;
机关、组织、个人有权向机关、组织负责人、直接发生浪费的上级机关负责人、监察、检查、调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信息,以审查、解决或按照规定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
机关、组织负责人收到关于浪费的信息,有责任按照关于举报的法律、关于接待公民的法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接收、处理和解决发现的浪费信息。
如果发生浪费,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法处理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违规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解释造成浪费的情况;
监察、检查、调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上级机关负责人在收到有关浪费的信息后,有责任按照其职能和任务指导、组织查明情况,依法阻止并及时处理,或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