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赁房地产时的纳税申报期限
据财政部称,租赁个人房地产并代为纳税的组织必须根据租金支付期确定提交申请的期限。
河内一家企业表示担忧,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如果组织租赁个人的房地产,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租方代为申报纳税、代为缴纳税款的协议,则组织有责任代为申报纳税、代为缴纳个人的税款。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是根据房地产租金支付期确定的。 然而,这家企业表示,在实践中对“支付期”的概念理解仍然存在疑虑。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按月支付租金,企业是否会提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是否为下个月的20日?
如果合同规定按季度支付,申报期限是否为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此外,对于按6个月/次或3个月/次支付但未与公历季度重合的情况,企业也建议明确如何确定纳税申报期限。

财政部在回答这一内容时表示,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第44条已规定了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
据此,对于按月申报的税款,申报期限最迟为产生纳税义务的月份的第20天。对于按季度申报和缴纳的情况,申报期限最迟为产生纳税义务的季度首个月的最后一天。
《税收管理法》还规定,对于按每次产生纳税义务申报和缴纳的税款,申报期限最迟为自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的第10天。
财政部援引政府2026年3月5日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第68/2026/NĐ-CP号法令第8条第3款。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组织租赁个人的不动产,而租赁合同中有承租方代为申报纳税、代为缴纳税款的约定,则组织代为申报纳税、代为缴纳个人税款。 申报纳税期限按不动产租金支付期确定。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 khẳng định,在个人租赁房地产的组织情况下,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按照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第44条执行。
财政部还指出,在执行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如果仍然存在问题,纳税人可以参考税务机关在网站上发布的指导文件,或直接联系税务机关管理,以获得支持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