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按照新模式确定基层各类党组织名称
新规定统一了试点确定基层党组织类型名称的方针,采用新模式。
7月29日上午,全国研究、学习、贯彻和实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会议以现场和在线形式举行。
在会议上,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阮维玉介绍了专题“关于修订和补充中央委员会关于执行党章的第20-QĐ/TW号规定,日期为2026年4月8日”。
中央组织部部长强调,修订和补充第20号规定对于继续完善和具体落实中央关于新阶段党组织模式的方针至关重要;为统一名称、调整、明确各党委、党组织的职能、任务、权力、工作关系和政治责任奠定政治、法律基础。
新规定是在修订、补充、调整旧规定中的34条、款的基础上颁布的,并在新规定的15条、款中体现。
此次修订和补充的重点新内容之一是,中央委员会统一了由三个级别(中央、省级和基层)组成的党组织体系,确保与国家行政组织体系根据党章相对应的。
对于具有特殊特征、特殊性质的党组织,将根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调整内部组织结构。
本次规定统一了试点的一些内容:
一是,按照新模式试点确定基层党组织各类名称,即:统一使用“基层党支部”代替“基层党组织直属上级党支部”;“基层直属党支部”代替“基层党支部”以及“基层党支部被授权、试点授权、授权”;统一不区分“基层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并统称为“党支部”;同时,在整个规章中审查、调整并统一相应党委的名称。
第二,试点确定的基层党组织包括基层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
第三,试点成立省、市人民议会党委和祖国阵线党委、直属省、市党委的各团体。
此外,该规定重点阐明了乡镇、坊、经济特区的党组织模式。
本次规定已在第一章中规定了关于成立乡、坊、经济特区党组织(即隶属于省级党委的基层党支部)的权力;在具有特殊特征的地方和党员较多的地区成立基层党支部,旨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改变党的组织体系,不增加不必要的组织和编制。
明确规定了按照以下方向成立党委专门的参谋、协助机构、事业单位的规定:
根据地方、机关、单位的规模、性质、特点和任务要求;基层党委和基层直属党委的专门(或兼职)参谋、协助机构的成立,将由省级党委根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
这是实践中出现的解决方案,本着“地方决定,地方行动,地方负责”的方针,在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和中央统一领导的基础上。
修改和补充对受地方党委和专业领域党委领导和指导的党组织的规定,方向是:“根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对职能、任务、权力、工作关系和合作规章进行划分”。
该规定还统一了一些组织、机构、单位的名称,并调整了文风、措辞,使其统一、统一、易懂、易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