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会计、医务人员安排的新规定
政府规定了对教育支持人员的结构、数量和政策制度,其中包括会计、学校医务人员在安排时。
该内容在关于对省级、乡级公立幼儿园、中小学、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机构进行整顿时,校长、主任、副校长、副主任、教育支持人员的结构、数量和若干政策的第37/2026/NQ-CP号决议中提出。
关于教育支持人员的结构、数量和政策制度,决议规定:
1. 幼儿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中心的教育支持人员数量:
a) 会计、文书、出纳等职位分配给教育机构(包括主校、分校、教学点),每个职位分配1人。
对于会计职位,属于有40个班级以上的寄宿生、半寄宿生的学校类型,最多可安排2人。
b) 设备、实验、图书馆、教务、学生咨询、残疾人教育支持、信息技术(或政府管理)、学校卫生等工作岗位分别分配给主校和每个分校。 本点规定的每个工作岗位分配1人。
c) 直接管理教育机构的机构决定按照 a 和 b 的规定安排教育支持人员;如有必要,根据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决定安排一个人担任一个或多个符合其能力和专业知识、任务要求的职位,且不超过有权机关分配的工作人数。
2. 职业学校(包括中专学校、职业教育中心 - 成人教育、职业中学)的教育支持人员数量,按照教育机构的组织、活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按照上述规定安排后,各教育机构剩余的教育支持人员在安排前按如下方式安排:
a) 安排在教育支持人员的职位上,按照规定的标准,仍然缺少工作人员数量,除非以下b和c规定的情况。
如果未达到新工作岗位的培训、进修标准,则保留代码、职称和正在享受的工资系数。当满足重新安排后新工作岗位的培训、进修标准时,将根据该工作岗位任命职称并安排工资,或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等级。
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教育支持人员必须满足新工作岗位要求的培训、进修、专业技能等标准;如未满足,则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职或退休、精简编制,但必要时由上级直接审查决定。
b) 如果不符合工作岗位的培训标准,则不得安排在学校卫生部门工作。
c) 如果不符合会计职位的标准和条件,或不符合规定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则不得安排会计职位。
d) 如果达到教师培训的标准水平并满足专业和业务能力要求,则被安排在教师职位上,以立即满足教师职位的需求。
d) 按照本条 a、b、c 和 d 项的规定,整理后剩余的教育支持人员数量,按照第 154/2025/NĐ-CP 号法令的规定,解决精简编制政策。
该决议自2026年8月5日起生效,至2028年6月3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