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在农业用地上建造的工程
现行法律允许在农业用地上建造一些服务于生产的工程。
根据第102/2024/NĐ-CP号议定第4条第7款规定如下:
第4条:详细规定农业用地组中的土地类型
7. 其他农业用地包括:
a) 育苗、育种和种植花卉、观赏植物的土地;用于学习、研究实验、实验的耕地、畜牧业、水产养殖;
b) 用于建造温室和其他类型的房屋,用于种植、养殖,包括非直接在土地上的种植、养殖形式;
c) 与农业生产区相关的工程建设用地,包括为工人建造旅馆、棚屋、营地;用于保存农产品、储存农药、化肥、机械、工具和其他辅助工程的工程建设用地。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18条第1款a项规定如下:
第218条。多用途土地使用
1. 以下土地类型可用于多种用途:
a) 农业用地与商业、服务、畜牧业、药用植物种植相结合使用;
2. 多用途土地的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不得改变根据本法第 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土地分类的土地类型,并且已在本法第 10 条规定的文件中确定;
b) 不失去恢复土地用于主要目的的必要条件;
c) 不影响国防、安全;
d) 限制对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环境景观的保护的影响;
d) 不影响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
e) 按照规定履行全部财务义务;
g) 遵守相关法律。
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农业用地上建造的工程包括:
- 用于建造温室和其他类型的房屋,用于种植、养殖,包括非直接在土地上的种植、养殖形式;
- 建设与农业生产区相关的工程用地,包括建设旅馆、棚屋、营地,为工人服务;建设用于储存农产品、储存农药、化肥、机械、工具和其他辅助工程的工程用地。
此外,农业用地可与商业、服务、畜牧、药用植物种植相结合使用。 然而,多用途土地的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不改变2024年《土地法》第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土地分类的土地类型,并已在2024年《土地法》第10条规定的文件中确定;
(2)不失去恢复土地用于主要目的的必要条件;
(3)不影响国防、安全;
(4) 限制对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环境景观的保护的影响;
(5)不影响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
(6) 按照规定履行全部财务义务;
(7)遵守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