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仅设立文化日,法律将决定全额工资休假
国会代表建议,国会决议仅确定11月24日文化日,其余工作休假和全额工资由《劳动法》决定。
继续第一届会议,4月20日上午,国会小组讨论了关于国会关于若干突破性机制和政策发展越南文化的决议草案。
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同意确立越南文化日24.11。这是将党的主张制度化,在社会政治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
然而,代表们认为,需要明确区分确定一个纪念日属于文化政策范围。而休假、全额领取工资的规定又属于《劳动法》的范围。这两个内容在调整性质上不一致,因此不应合并于同一决议。
目前,所有享受全额工资的节假日制度均集中规定在2019年《劳动法》(第112条)。
如果这项决议增加一个休息日,将会产生一个“例外”,超出《劳动法》,容易导致法律体系分裂的风险,每个专题决议都可以增加一个单独的休息日。
据代表称,增加一天领取工资的休假实际上是扩大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这是一项具有直接、广泛的社会经济影响的政策,需要在整个休假平衡、生产力、成本中进行充分的影响评估。
因此,代表们认为这些要求符合法律修订程序,而不是一项专题决议。
关于文化风险投资基金,代表们建议需要明确文化领域什么是“冒险”。
如果没有具体的标准,很容易导致基金不敢冒险,选择安全项目;或者相反,凭感觉冒险,缺乏评估依据。
特别是,需要避免将该基金变成一种伪装的预算分配形式。
风险基金必须有与传统支持基金不同的运营原则,其中包括:竞争性项目选择机制、透明度、明确的问责制,特别是投资纪律,不分散,不平均化。

代表阮玉山(海防代表团)认为,该草案目前仍然暴露出一个巨大的局限性,即具有突破精神,但许多规定不够明确,无法立即成为可执行的政策。
代表们也同意阮氏越娥代表关于规定文化节休息日和领取工资的问题,在修订《劳动法》时应予以考虑,预计将于2026年10月第二届会议上提交给国会,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同时,建议政府明确说明是否有具体的影响评估,对企业、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影响如何?
关于资源,代表们建议澄清确定文化支出最低2%的国家预算支出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尚未量化资源总需求,那么在决议实施时,用什么来保证其可行性?
该草案规定,国家每年确保文化支出至少占国家预算总支出的2%并逐步增加;同时,还附带了一系列其他重大优惠机制。
强调这是将产生巨大财政资源的政策组,代表们建议起草机构继续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可行性,例如:从哪个来源调动,中央和地方的比例如何,是否为其他紧迫领域减少空间?
审查报告还指出,这些政策可能产生巨大的财政资源,需要更全面地评估。 如果不明确量化资源、路线图和执行责任,决议在精神上很容易正确,但难以融入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