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经营户免征各种税收的收入门槛
年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可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免征各种税款的情况
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经营年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并采用按收入乘以收入百分比直接计算的方法。
居住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或受家庭成员委托担任个体工商户代表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年收入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高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水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税收计算方法,第68号议定明确指出,按税率乘以应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适用于年收入超过5亿至3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收入乘以适用于年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的税率,以及年收入超过5亿至3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选择此方法。
应税收入以商品、服务销售收入减去与纳税期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确定。
对于营业额超过3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或营业额超过5亿越南盾至3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如果采用按应税收入乘以税率计算税款的方法,则必须在自首次适用之日起连续两年内稳定计算税款的方法。
对于营业额超过5亿至3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适用按营业额乘以税率的方法,如果年底确定实际营业额超过30亿越南盾,则从下一年开始必须改为按应税收入乘以税率计算税款的方法。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第68号议定规定,收入是指经营户、个体经营者享有的全部销售收入、加工费、服务费,包括补贴、附加费、额外费用,不分已收到款项还是未收到款项。
这笔收入包括获得的奖金、获得的销售额支持、促销、付款折扣、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获得的支持、违反合同的赔偿、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赔偿、经营者获得的其他收入,无论已收到款项还是未收到款项,不包括商业折扣、商品降价和退货商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