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税收政策
政府对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制定税收政策。
该内容在政府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根据第68号议定,对于个体户、个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的经营活动,该议定规定,拥有在线订购功能和支付功能的国内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按照第117/2025/NĐ-CP号议定的规定,对个体户、个体经营者的每笔商品、服务提供交易进行抵扣、代申报和代缴已抵扣的税款,该议定规定了个体户、个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的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本议定书第8条(申报税款、计算税款的原则)、第9条(申报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0条(申报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超过5亿元)规定的规定,居住在电子商务平台、其他非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的个体户、个人有责任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对于仅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体户、个人,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体户、个人,如果年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或年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并选择按照按税率乘以增值税的方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则个体户、个人经营者应汇总收入,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结算。
个人所得税已由电子商务平台、抵扣平台管理,在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代缴。
非居民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其他没有在线订购功能和支付功能的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有责任按照第117/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自行申报和纳税。
这些个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报告当年实际产生的收入,也不必按照本法令第8条、第10条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结算。
对于上述情况下经营的家庭和个人的纳税申报档案规定,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根据第117/2025/NĐ-CP号议定书,应扣除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每笔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的收入百分比(%)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算比例如下:商品:1%;服务:5%;与商品相关的运输、服务: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比例如下:
- 对于居住个人:货物:0.5%;服务:2%;与货物相关的运输、服务:1.5%。
- 对于非居民个人:货物:1%;服务:5%;与货物相关的运输、服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