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议对收集单位处以罚款的原因,如果混合了已分类的垃圾
农业与环境部已回复了关于补充对收集单位的罚款的建议,如果倾倒了已分类的垃圾。
农业与环境部已向司法部提交了关于在环境保护领域处理行政违规行为的法令草案,以取代第45/2022号法令。其中,第27条第1款建议规定:“对家庭、个人、机关、组织、生产、经营、服务机构、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业主(每天产生总重量低于300公斤的生活固体废物)未按地方政府规定对生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的行为处以50万至100万越南盾的罚款;未按规定使用生活固体废物包装”。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河内、胡志明市、太原、同塔、宣光、顺化、谅山等一些地方的农业与环境部门认为,如果倾倒家庭、个人、机构、组织已进行分类的垃圾,应补充对收集、运输单位的处罚规定。据各地方称,该规定旨在确保公平,避免民众进行分类,但收集、运输环节却不遵守的情况。
针对这一反馈意见,农业与环境部认为,生活固体废物的分类由法律交给地方政府决定,确保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因此,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是合适的。对于分类后的生活固体废物处理,也取决于当地的生活固体废物处理基础设施,并直接与收集、运输生活固体废物有关,因此,如果对分类后混入生活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规定,很容易导致在处理违规行为时随意处理。
如果地方已经颁布了关于生活固体废物分类的完整规定,同时拥有足够的技术基础设施来处理分类后的生活固体废物,那么对混入分类后的生活固体废物的行为的违规处理将按照第27条第3款d项的规定执行。因此,建议维持与议定草案相同的处理。
根据第45/2022号议定第26条第1款,家庭、个人未按规定对生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或未按规定使用生活固体废物包装的,处以50万至100万越南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