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省规定了接待公民的人员的补助标准
兴安省 - 兴安省规定,对负责接待公民和处理申请的人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000-200,000 越南盾。
兴安省人民议会刚刚颁布了一项决议,规定了对在该省负责接待公民、处理申诉、控告、建议和反映的人员的补助制度。
该决议规定了对在兴安省各公民接待处、公民接待地点执行公民接待、处理申诉、控告、建议、反映的人员的补助制度,规定在第 154/2026/NĐ-CP 号议定第 37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中,该议定详细规定了《公民接待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根据第 320/2016/TT-BTC 号通知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了对执行公民接待、处理申诉、控告、建议、反映的人员的补助制度。
适用对象包括干部、公务员、职员、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属于有权机关下达任务或直接分配协助在公民接待处或公民接待地点开展公民接待、处理申请活动的机关、组织、单位。
此外,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副职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接待公民;被有权机关传唤执行接待公民、处理申请的干部、公务员也属于适用对象。
其他对象包括干部、公务员;武装部队的军官、士官、战士、专业军人和国防人员;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在接到任务或分配协调接待公民、维护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接待处或公民接待地点的民防、卫生、交通干部。
该决议也适用于机关、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副职;有权机关委托处理申诉、控告、建议、反映以及相关机关、单位、组织、个人的专职任务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从事密码工作的人。
关于支出水平,决议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对象,如果尚未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职业责任津贴,在接待公民、在接待公民总部或接待公民地点处理申请时,将获得20万越南盾/天/人的补助。
根据现行规定,正在享受职业责任津贴的情况,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万越南盾。
第2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对象每天/人可获得10万越南盾的补助。
该决议自2026年10月8日起生效,取代兴安省人民议会2025年12月9日第792/2025/NQ-HĐND号决议,该决议规定了对在该省负责接待公民、处理申诉、控告、建议和反映的人员的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