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时每月社会救济金的规定
正在领取每月社会救济金,如果搬迁居住地,该如何解决?
每月领取社会救济金的人员在搬迁居住地并需要继续在新住处领取制度和政策时,将按照第 335/2026/NĐ-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3 款的规定解决。
每月转移领取社会救济金的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停止在原居住地支付。
领取补贴的人员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决定停止在该地区支付制度和政策。 同时,该机构将附有该对象档案的文件发送给该人员转来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第二,在新居住地解决补贴问题。
根据提交的档案,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审查并决定每月社会救济金的金额,该金额与当地适用的金额相对应。
关于领取补贴的时间,在新居住地领取的时间从旧居住地停止支付的月份开始计算。
因此,当搬迁居住地并需要在新居住地继续领取每月社会救济金时,受益人将通过旧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主管机构解决制度转移问题。在新居住地继续支付将根据对象的档案和在该地区适用的救济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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