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的新个体户必须最迟于7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营户在前6个月开始经营,且收入低于5亿越南盾的,必须最迟于7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告收入。
在税务局3月9日组织的关于个体工商户(HKD)、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新规的新闻发布会上,该机构代表表示,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和第18/2026/TT-BTC号通知已明确规定了新开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
对于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如果上半年开始经营,实际收入低于5亿元人民币,则自经营开始之日起至6月30日止,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并申报其他税款,最迟于7月31日。同时,经营户、个体经营者继续按照01/TKN-CNKD号表格,在下半年(最迟于公历年1月31日)报告实际收入。
对于在年底前6个月开始经营并实际收入低于5亿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最迟于次历年1月31日按照01/TKN-CNKD号表格进行实际收入申报和申报其他税款。
对于个体工商户,当累计收入超过5亿元时,开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按照01/CNKD号表格,从收入超过5亿元的季度开始按季度申报纳税。
关于个人出租房地产的纳税申报规定
对于出租房地产的个人,年收入超过5亿元的,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根据规定,出租房地产的个人,不包括住宿经营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超过5亿越南盾的收入乘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5%的税率确定。
从事房地产租赁活动的个人应按照01/BĐS号表格向出租房地产的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01/BK-BĐS号表格提交房地产详细清单附录。
对于直接申报房地产租赁活动的个人,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两次,最迟在纳税年度的7月31日和下一个公历年的1月31日,或者选择按纳税年度申报一次,最迟在下一个公历年的1月31日。
拥有多处出租房地产的个人,在一个纳税申报单上对房地产进行综合纳税申报,并选择一家出租房地产的税务机关提交申报。
根据新规定,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 5 亿越南盾,适用于个人选择的一份或多份房地产租赁合同,但所有合同的年总扣除额不得超过 5 亿越南盾。
如果选择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尚未扣除5亿越南盾,个人可以继续选择其他租赁合同,以便继续扣除,直到达到5亿越南盾的水平。
对于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多处出租房地产,并有租户代申报、代缴税款的规定的情况,在选择合同适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扣除额时,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代申报、代缴税款的内容以及计算税款时可扣除的金额。如果合同规定代申报、代缴税款,但尚未扣除5亿越南盾,则个人可以继续选择其他合同继续扣除,直到达到规定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