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在学校调整时希望辞职,可以考虑精简编制。
内政部指导在学校调整时考虑精简有离职意愿的校长、副校长的编制。
内政部已向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公文,解决对教育机构领导、管理干部在安排时的政策问题。
内政部建议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紧跟第37/2026/NQ-CP号决议中规定的解决政策的原则,指导各机关、组织、单位和管辖范围内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教育培训部的指导,全面、同步、全面地实施解决教师过剩/短缺问题的措施。
在完全执行上述规定后,地方政府将考虑解决对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教育官员的精简编制政策,如果他们直接受到教育机构调整的影响,并希望根据调整方案离职。
该对象包括根据《教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退休年龄的学前教育机构的校长、副校长。
精简编制政策的解决是按照地方的权限进行的。
然而,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尚未按照第 154/2025/NĐ-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精简编制的情况。
对于担任(旧)教育机构领导、管理职务的官员,已被主管机关安排在新教育机构(调整后)担任工作岗位,由于受到根据第37/2026/NQ-CP号决议调整教育机构的直接影响,不考虑解决精简编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