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特殊城市彻底、全面授权的提议
《城市发展法》草案建议在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赋予特别城市更大的权力。
7月28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城市发展法》(旧称《特别城市法》)草案征求意见。
中央委员、司法部部长黄清松在政府呈报时表示,《城市发展法》草案旨在建立稳定、突破性和可行的法律框架,以促进胡志明市、特殊城市、其他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发展。
该法案侧重于两个内容组。首先,彻底、全面地分权给特殊城市(ĐTĐB),特别是分权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与监督、检查、问责机制相结合。
第二,建立促进ĐTĐB发展的机制和政策体系,涉及城市政府组织、公务员制度、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划、建设、城市发展、城市安全秩序、经济、文化、社会。
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政策是,赋予ĐTĐB更大的权力,负责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详细规定、指导实施和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分权的设计与对程序、手续、权力控制、监督和问责制的严格要求相结合,从而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司法部部长表示,政治局已基本同意该法案中对ĐTĐB建立体制的授权内容。
该草案规定,允许胡志明市调整行政手续的程序、手续和权力,使其简化,为人民和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创造便利,并与数字化转型相结合。
该法律草案为发展符合实际情况、发展要求和城市执行能力的关键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于监督、监察、检查和问责制机制,该法案设计了确保政策正确适用、透明、有效的规定。
权力控制与鼓励和保护积极进取、富有创造力、敢于思考、敢于为共同利益而奋斗的干部并行;同时严厉处理腐败、牟利、滥用政策。
政府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允许将该法案补充到2026年8月国会会议的议程中,以便按照简化的程序进行审查和通过。
中央委员、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中表示,常务委员会基本赞成国会直接授权胡志明市、各经济特区,并授权政府决定对其余城市和经济特区的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可行性,审查机构建议补充原则,作为政府规定对尚未被确认为ĐTĐB的城市实施促进ĐTĐB发展的机制和政策的依据。
需要贯彻赋予权力与控制权力相结合的原则。 每个被赋予的权力都必须有相应的跟踪、报告、检查、监督和解释机制。
审查机构建议明确政府在各部委、行业、地方之间执行方面的协调作用;处理在制定、颁布和实施特殊机制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此举旨在确保适用特殊机制的各地方和不享受该机制的各地方之间的利益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