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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阮青玉表示,户籍法(修订)草案建议,公民有权要求在任何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户籍。 图片:胡龙
司法部副部长阮青玉表示,户籍法(修订)草案建议,公民有权要求在任何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户籍。 图片:胡龙

建议居民有权在任何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户籍

ANH HUY (báo lao động) 19/03/2026 08:41 (GMT+7)

政府建议,公民有权在任何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户籍登记,不受居住地的影响。

3月18日下午,继续第55次会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就《户籍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司法部副部长阮青玉在政府提交的呈文中表示,关于户籍登记权(ĐKHT)的修订和补充内容,该法律草案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应登记所有户籍事件和信息。

根据阮青玉副部长的说法,居民有权在任何乡级人民委员会要求 ĐKHT,不受居住地、行政区划的限制。

同时,增加对监护登记的权力,终止对与被监护人财产相关的监护的监督,不依赖于个人的居住地,以满足关于全面改革行政手续处理、提供不依赖于行政区划的公共服务的要求。

关于 ĐKHT 的权限和义务,该法律草案补充了关于尚未确定在越南居住国籍的越南裔 ĐKHT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规定保障在越南出生或居住在越南领土上的儿童的出生登记权。

关于解决 ĐKHT 要求,该法律草案规定了每个 ĐKHT 程序的权限、对象和范围,授权政府具体规定 ĐKHT 的档案、顺序、程序和期限,因为这些内容容易根据实际时间变化。

该法律草案补充规定,ĐKHT机构有责任主动利用、查阅与数据库响应程度相符的相关数据库中的信息。

同时,只有在无法获取信息或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且不准确的情况下,才要求民众出示证件。

该法律草案规定了户籍文件、户籍信息、电子户籍数据的法律效力,确定电子户籍数据在办理行政手续和其他交易时具有与纸质户籍文件相同的效力。

此外,对于所有 ĐKHT 手续,居民有权选择通过在线或直接方式提交档案,接收 ĐKHT 结果,或通过邮政服务发送。

该法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户籍文件类型,包括: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和户籍确认文件。

Chủ nhiệm Ủy ban Pháp luật và Tư pháp Hoàng Thanh Tùng. Ảnh: Hồ Long.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图片:胡龙。

审查此内容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赞成加强对乡镇的权力,并实施不依赖居住地的 ĐKHT。

同时,认为主动登记规定是行政手续改革的进步。 然而,审查机构担心技术基础设施以及在偏远地区、边远地区、困难地区实时更新信息,可能无法满足这一规定。

与此同时,主动登记也可能遇到障碍,因为还没有依据确定哪个乡级人民委员会在医疗机构的信息流入系统时有责任进行登记。

审查机构还建议补充关于户籍信息变更时各机构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原则的规定;同时,需要明确历史数据存储流程,以便在系统出现故障时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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