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Vietnamese content is translated by LaoDongAI
建设部自2026年8月1日起下放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的权力。图片:如夏
建设部自2026年8月1日起下放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的权力。图片:如夏

建设部自8月1日起下放公共资产管理领域的权力。

NHƯ HẠ (báo lao động) 11/06/2026 16:11 (GMT+7)

建设部刚刚颁布了第27/2026/TT-BXD号通知,规定了建设部部长在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的权力下放。

本通知的调整范围规定了建设部部长在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的权限分级;投资建设、采购、维修、改造、升级资产、设备,使用国家经常性预算资金。 本通知不针对建设部管理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分级决定以实物形式交付财产的权力,以及决定使用机械设备的对象和承包费用。

隶属于该部的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实物形式向下属机关、单位交付财产,但以下各类财产除外: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财产、用于建设办公场所的土地。 对象、承包资金用于干部、公务员和其他属于管理范围的对象。

分权开采和处理公共财产。

隶属于该部的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开发属于管理范围的公共财产。

- 批准将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用于经营、租赁、合资、合作等目的的提案。

确定全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并通过建设部批准由所有者自愿向越南国家转让所有权的财产处置方案,转让时已明确确定其机关、单位或属于其机关、单位的预算使用单位是接收、管理和使用财产的主体。

收回、转移公共财产以及在管理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维护、修理公共财产过程中收回的物资、材料,但包括以下各类财产除外:办公场所、事业单位。

- 出售、清算属于管理范围的、原值低于每单位资产200亿越南盾或重新评估价值低于每单位资产10亿越南盾的公共资产(如果无法确定资产原值),但以下资产除外:办公场所、事业单位。

销毁按单位资产价值低于200亿越南盾的、属于管理范围的资产,但包括以下资产除外:办公场所、事业单位。

- 处理属于管理范围的财产,如果丢失、被毁坏,原值低于每单位财产200亿越南盾,但包括以下财产除外:办公场所、事业单位。

有权配备服务于各职务工作的机械设备,服务于一般活动;决定专用面积的标准和定额

隶属于该部的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补充服务于各职位工作的机械设备数量,在办公室配备服务于共同活动的机械设备,或补充其他类型的机械设备,以服务于电子政务、数字化、科学、技术、创新和分配的任务。

调整服务于各职务工作的机械设备价格以及服务于一般活动的机械设备价格,如果调整价格高于总理政府关于机械设备使用标准和定额的决定价格的15%以上,不超过30%。

——根据第15/2025/QD-TTg号决定第5条第3款的规定,对属于管理范围的单位配备机械设备,不包括本条第1款的规定内容。

——服务于管理范围内机构、单位特殊活动的专用面积标准、定额,不包括自给自足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支出的公共事业单位。

在此处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