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享受年度疗养待遇的功臣对象
该法令已将部分目前每两年疗养一次的对革命有功人员转为每年疗养。
该内容已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第05/2026/UBTVQH16号法令中规定,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02/2020/UBTVQH14号法令中关于优待对革命有功人员的若干条款。
根据现行法令的规定,有8个群体每年享受康复护理待遇,7个群体每两年享受一次护理待遇。
每年享受康复护理待遇的8类对象包括:
1. 1945年1月1日之前的革命活动家(第9条第4款);
2. 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起义期间从事革命活动的人(第12条第1款c点);
1. 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只有一个烈士子女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烈士子女,每年可享受康复护理(第16条第5款);
4. 越南英雄母亲(第18条第5款);
5. 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身体损伤比例达到81%以上(第24条第3款);
6. 身体损伤比例达到81%以上的伤残军人(第27条第3款);
7. 遭受化学毒剂感染的抗战活动家,身体损伤比例达到81%以上(第30条第5款);
8. 帮助革命的功臣(第39条第1款c点)。
享受2年/1次疗养待遇的7类对象包括
1. 烈士的生父、生母、抚养者、烈士的配偶、子女,患有重度残疾、特别重度残疾(第16条第5款);
2. 人民武装力量英雄,抗战时期的劳动英雄(第21条第3款);
3. 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身体损伤比例低于81%(第24条第3款);
4. 身体损伤比例低于81%的伤残军人(第27条第3款);
5. 遭受化学毒剂感染的抗战活动人员的身体损伤率低于81%(第30条第5款);
6. 从事革命、抗战、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人员被敌人逮捕、监禁、流放(第33条第4款);
7. 为革命做出贡献的人被授予或其家人被授予抗战勋章(第39条第2款c点)。
在这次修订中,该法令将部分目前每两年疗养一次的对象转为每年疗养,具体如下:“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病残军人、参加抗战并受到化学毒剂感染的人员,身体损伤比例为61%至80%”,对应151222人,使每年疗养对象总数达到170000人。
每年增加护理对象,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对革命有功人员的深切关怀和敬意,符合党和国家在实施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政策方面的始终如一的观点。
那就是在物质和精神上不断照顾有功人员;扩大对象,提高制度,使其适应国家在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
修订后的法令还补充了确保对革命有功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与居住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相比,达到中等以上的原则。
同时,规定对革命有功人员和烈士亲属的住房改善支持制度是一项经常性、稳定的政策,符合国家经济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