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议不再收集现有数据
公安部正在牵头起草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国家数据中心下属的创新中心、数据开发中心(中心)的创新、数据开发活动的突破性发展机制。
关于数据收集和创建,该法令草案具体化了《数据法》第11条,朝着在中心标准化数据收集和创建方式的方向发展。
贯穿始终的精神是优先考虑电子数据,默认数字数据;已在连接、共享数据库中的数据不重新收集;服务于国家管理、行政手续、公共服务的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数字化和创建;从解决行政手续、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要整合、同步,以服务于长期开发。
同时补充了遵守数据架构、通用数据词典、检查机制、追踪和数据标签的要求,以服务于开发。 从而确保从一开始就实现互联互通、标准化和风险管理。
关于数据挖掘,第6条具体规定了《数据法》关于数据连接、共享、协调和挖掘的规定,但更进一步是在为该中心设计单独的运营机制。
该中心的开采活动不仅是获取数据以供日常使用,还服务于有控制的研究、试验、模型开发、产品和数据服务。
因此,该草案补充了支持开采的机制,例如:专题数据库、分析库;共享开采环境;“一站式”连接模式;优先考虑带宽、处理能力和访问权限,用于试点任务;严格控制按照正确的技术流程、正确的目的进行访问和检索,确保安全。
关于数据共享,第7条具体规定了根据《数据法》第17条共享数据的机制,但解决目前的空白在于缺乏根据共享目的对数据进行分类的机制,缺乏相应的共享条件,以及在中心环境中缺乏服务于共享的技术基础设施。
该法令草案规定了建设数据共享和协调基础设施和平台的方向,从而提高透明度、公平性,减少人工操作,提高监控、追踪能力,并确保共享过程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