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如果起飞延误超过3小时,乘客必须离开飞机。
关于航空运输的新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明确规定了航空公司在乘客在起飞前必须在飞机上等待的责任。
政府已颁布第208/2026/NĐ-CP号议定书,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规定了航空运输,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明确规定了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情况下对乘客的义务,从通知、餐饮服务到退票和安排住宿。
确定时间是航班延误
根据该法令,航班时刻表是航空公司公布的航班时刻表,用于向乘客出售机票,更新至运营日前15时。对于国内航班,该航班时刻表必须在航空公司的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以便乘客能够访问。
当实际起飞时间比基本飞行时间晚 15 分钟时,航班被确定为延误;延误 4 小时或以上的情况被视为航班延误。
当预计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有责任及时通知、向乘客道歉、说明原因并在机场信息系统上更新新的起飞时间,频率至少为每30分钟一次。
对于延误2小时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必须为乘客提供饮用水或提供价值相当的代金券。 如果延误的原因是航空公司的失误,运输单位还必须协助更改航班或改变行程,以便按照要求将乘客送往终点站,而无需收取相关附加费。
如果航班延误3小时以上,航空公司必须提供同等价值的食物或机票,同时继续履行支持更改航班、更改行程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航空公司失误导致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的航班,如果乘客不同意更改航班或改变行程,他们有权全额退还机票或未使用的机票部分。
航空公司还必须对已确认座位并在航班上有机票的乘客进行不可退还的预付款赔偿。 这笔赔偿仅对每趟航班进行一次。
对于6小时以上的航班延误,除了上述义务外,航空公司还必须为乘客安排合适的住宿。如果延误时间在7点到22点之间,航空公司必须安排适合机场实际情况的住宿。
如果等待时间从前一天22点持续到第二天7点之前,航空公司必须安排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住宿,或者在乘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替代方案。
住宿安排规定不适用于乘客接受退票的情况。
该法令还明确指出,餐饮、住宿服务义务仅适用于持有机票、已确认座位并在机场出现的乘客。
建设部部长将详细规定不可退还的预付款赔偿额、赔偿方式和期限,以及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取消或拒绝运送乘客的情况下披露信息和报告的责任。
如果起飞延误超过3小时,乘客必须下飞机。
根据第208号议定书,在飞机关闭、乘客登机但尚未起飞以及飞机关闭到实际起飞时间超过30分钟时,确定航班延误(Tarmac delay)的情况。
在候机期间,航空公司有责任为乘客提供饮用水;同时确保舱内的通风系统、温度,并满足乘客的卫生需求。
对于需要紧急医疗援助的乘客,运送人员必须主动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援助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仍未确定起飞时间,航空公司必须让乘客下飞机,除非这可能影响航空安全或安保。
除了对航班延误的特殊义务外,航空公司还必须按照第 208/2026/NĐ-CP 号法令第 36 条,对航班延误履行规定的全部责任。
延误航班以确定航空公司的义务的时间,从根据航班时刻表出发的时间算起,直到飞机实际起飞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