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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图片:越南共产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图片:越南共产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员不得从事的19项新规定

VƯƠNG TRẦN (báo lao động) 28/07/2026 15:05 (GMT+7)

代表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并颁布了关于党员不得从事的第207-QĐ/TW号规定。

据此,第207-QĐ/TW号规定明确规定了党员不得从事的19件事。

第一条:说、写、违反或不执行党的主张、规定、国家法律;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第二条:不遵守或不正确、不充分地遵守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未经有权机关党组织许可,自行竞选、接受提名和提名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党、国家委托的群众团体、宗教组织、外国组织。

第三条:驳斥、否定、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胡志明思想、关于革新路线的理论;不履行以身作则的责任;个人主义、机会主义、谋利主义;“利益集团”、“局部主义”、“任期思维”,团结一致,形式主义民主,认为对不保护,认为错不斗争;专制、专权、滥用权力、官僚主义,脱离群众。

第4条:提供、泄露、丢失或撰写文章、发布党、国家秘密信息、文件、数据,或根据党、国家法律、机关、单位规定未经许可公布的内容。 以任何形式储存、宣传、传播或唆使他人宣传、传播信息、文件、数据,以传播与党的路线、主张、国家政策、法律相悖的信息和观点。

第5条:撰写、说出、发表文章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文件、数据,撰写、说出、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按照规定发布反馈意见、更正意见。

直接或鼓励组织、个人创作、制作、出版、储存、发行、传播不健康的文化产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这些产品违反越南的良好风俗习惯,具有煽动性,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歪曲历史,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党和国家和制度。

传播不符合规定的文章、演讲、采访、回忆录、电影、照片。利用互联网、社交网络、数字平台、人工智能来创建和传播虚假信息。

第6条:内容捏造的举报;与他人一起在举报信中写字、签字;匿名、冒名写信。以任何形式向无权解决的地方发送、传播申诉、举报信;煽动、唆使、收买、强迫他人申诉、举报。

收买、威胁、镇压、报复申诉人、举报人、批评人、提出意见的人,打击腐败、浪费、消极现象;不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护举报人、打击腐败、浪费、消极现象的人及其亲属的规定。

第7条:组织、煽动、参与派系活动,局部造成内部不团结。利用反映、提出意见、质询和回答质询来攻击、诽谤、侮辱、随意评论和评价组织和个人。

第8条:组织、参与、资助、帮助违反党、国家法律规定的组织、协会;参加示威、集体集会,造成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混乱。

第9条:报告、建立档案、申报履历、申报财产、收入,并解释财产、收入来源的变动不诚实。使用非法文凭、证书、证明。

将资金、资产转移到国外,开设账户并在国外买卖资产,非法加入国籍。

第10条:利用主持、参谋,颁布内容违反党、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在其职能、任务、权限范围内,未正确执行规定。实施动员、分配、使用资源缺乏透明度,不符合党、国家法律法规。设计具有特殊性的标准、条件,旨在为一个或多个组织、企业、个人获取资源创造优势,造成不公平竞争。

第11条:违反公务道德、职业道德;违反在机关、组织、单位中有职务、有权力的人员的行为准则;在执行任务时包庇、虚报事实;不负责任,导致其直接管理的机关、单位、地方、个人出现不团结、腐败、浪费、消极和其他违规行为。在解决行政手续时造成干扰,制造困难。回避、推诿、害怕责任、言行不一、不做、敷衍了事、在参谋、建议和执行分配的任务时拖延。

知道但未报告、未处理或未指示处理腐败、浪费、消极行为。干预、影响或让亲属、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影响力谋取私利、腐败、浪费、消极、违反法律。利用试点、特殊机制和政策;鼓励和保护积极进取、富有创造力、敢想敢干、敢于为共同利益承担责任的干部,以实施或包庇谋利、腐败、浪费、消极行为,违反党和国家法律规定。违反当地法律和越南出境时的法律。

第12条:有跑官要官、包庇、协助、干预、以任何形式影响组织、个人的行为,以使自己或他人被接收、录用、晋升、评估、规划、指定、调动、派遣、安排其他工作、轮岗、任命、重新任命、提名、竞选、再选、奖励、晋升军衔、授予称号、出国、与外国个人、组织建立关系、工作、重用人才、享受违反规定的干部制度和政策。利用组织机构的安排,将无足够能力和信誉的人安排到有权分配资源的职位上。

第13条 贪污、提供、收受、介绍贿赂或利用工作岗位以任何形式介绍、贿赂;组织、参与或创造条件实施逃税、欺诈、洗钱、借款、放贷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第14条:以任何形式赠送、接收礼物,以影响组织、有责任的人,导致错误的决定,对自己或个人、组织、机构、企业有私利。

第15条:不厉行节约;在管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造成损失、浪费;投资、采购、管理、使用违反规定的公共财政、财产。转移财产,使违规行为合法化。

第16条:通过与负责跟踪和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干预和影响自己、亲属、他人出游、学习、治疗疾病。

第17条 阻碍、干预、影响、强加检查、监督、监察、审计、调查、起诉、审判、执行判决、特赦、解决申诉、控告、执行纪律,以歪曲、包庇、协助违反党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影响、胁迫、收买组织、个人,以减轻责任,减轻对自身、他人的处罚。 不遵守主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

第18条:以任何形式组织和参与赌博;使用毒品、违规使用酒类或达到违反社会道德、违反法律和其他社会弊端的行为。

组织个人、家庭的婚礼、葬礼和其他活动不符合规定,奢华、浪费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对社会上的不当行为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在家庭中有暴力行为;违反关于婚姻和家庭、与外国人结婚的规定。

第19条:迷信,迷信活动;支持或参与非法宗教或利用宗教、信仰、民族机制、政策谋取私利,实施违反社会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

该规定取代了关于党员不得从事的事项的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2021年10月25日第37-QĐ/TW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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