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收取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的培训费的时间
法律规定,只有当劳动者被国外接收和选拔,同时签订合同带走工作时,企业才能收取培训费。
8月24日,在476/477名代表的投票支持下,国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到国外工作的法律》的若干条款。
在表决前,国会听取了中央委员、内政部部长阮进海关于吸收、解释和修改法律草案的报告。
部长表示,在修订后的第7条第1款第4款中,增加了关于欺诈行为以侵占劳动者财产的规定。
同时,补充规定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服务费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而在第1条第8款,修订了关于准备劳动力资源的第18条,朝着透明化劳动者在准备劳动力资源期间的收入的方向发展,这体现在企业与劳动者签署的关于参与准备劳动力资源的文件中。
据此,文件必须包含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外语费和其他收费(如有)等内容。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已被国外接收并签订合同时,企业可以收取职业技能、外语培训费。
此举旨在确保在出国工作前明确和严格地准备劳动力资源。
据阮进海部长称,在第69/2020/QH14号法律第21条修订和补充第1条第9款中,规定了关于派遣越南劳工到国外工作的合同。
该法律增加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来自劳动者的收入;保证金;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解决争议、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内政部部长规定了将越南劳工送往国外工作的合同范本,以及劳工的收入。
此次修订旨在提高成本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在谈判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为全面控制企业收入创造基础,限制超出规定的收入或更改对劳动者不利的收入名称。
在第1条第10款中,修订和补充了关于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的第26条,即企业有义务在其企业电子信息页面上发布和更新相关法律规定的信息,以确保信息被充分、准确地公开,并与法律体系同步。
关于解决实习劳动合同登记手续的权力,该法已调整了解决此手续的权力,即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的劳动专业机构,确保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符合关于分权、分级的政策。
该法律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