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首都的权力下放和分级政策制度化
《首都法》(修订草案)补充了关于分权原则的规定,旨在将分权、大力分权给河内市的政策制度化。
4月8日,继续第一届会议的议程,第十六届国会听取关于《首都法》(修订)草案的呈文。受政府总理委托,司法部部长黄清松提交了呈文。
根据司法部部长黄清松的说法,《首都法》(修订版)规定了首都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发展和保护首都的机制、政策、权力和责任。
《首都法》草案集中授权给城市决策,为首都政府的创新和自我负责创造最大空间;同时加强对权力控制、检查、监督和问责制的要求。
修订和完善工作按照确认首都特殊法律地位的方向进行;首都法中优先适用的特殊法律价值。
关于适用《首都法》的原则规定,其中委托市人民议会有权决定在《首都法》生效后颁布的国会法律、决议规定优惠或更有利的机制、政策的情况下适用。
该法律草案还补充了关于首都政府分权原则的规定,旨在将大力分权、分级给河内市的政策制度化。
补充关于河内市政府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的规定。
关于试点机制和政策的规定,旨在为试验新的管理和开发模式和解决方案建立法律框架。
同时补充关于征地的规定,以根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政府党委、河内市委的指示,立即实施需要实施的项目。
关于发展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和新型经济模式的规定;补充关于市政府问责制的规定;补充关于处理违规行为、排除、免除法律责任的机制,以便在组织实施法律时处理违规行为。
建立对参与制定、颁布、执行法律及相关文件的负责人、公务员、工作人员和个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机制,在没有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已完全遵守规定的程序,但仍发生损害。

审查此内容时,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认为,法律与司法委员会高度赞同河内市在政府提交的各个领域的分权方向,旨在发挥其在政策设计和实施中的主导作用,以适应新阶段的发展要求。
然而,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提醒继续审查,明确各主体(市人民议会、市人民委员会和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在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的权限。
明确城市发展政策的目标、范围、条件和实施机制,特别是关于空间规划、交通基础设施、物流、环境、教育、卫生、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政策。
明确财政、投资、资源政策的条件、限制和控制机制,以确保灵活性,但不重复,并限制风险;完善土地政策,使其朝着透明的方向发展,确保相关方的利益协调,提高问责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