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临时居留登记的新规定,民众需要从3月15日开始了解。
属于必须取消临时居留登记的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确保按时完成。
政府颁布了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3月15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与规定对某些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和职业的安全和秩序条件相关的若干议定书的若干条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烟花的管理和使用;详细规定了《居住法》、《身份证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
根据第 154/2024/NĐ-CP 号议定第 10 条的规定,该议定由第 58/2026/NĐ-CP 号议定第 4 条第 6 款修订,关于取消临时居留登记的程序如下:
第10条 暂住登记的档案和程序
1. 自收到上级直接主管取消临时居留登记的决定之日起1日内,或在对公民作出取消临时居留登记决定后立即,居住登记机关对公民进行临时居留登记的删除,并将临时居留登记的删除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国家人口数据库。
2. 自国家人口数据库系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居住登记机关通过连接、共享、同步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由机关、组织管理的其他数据库的数据,接收《居住法》第 29 条第 1 款 a、d、đ 项规定的信息,居住登记机关有责任检查、核实、取消公民的临时居留登记,并将临时居留登记的删除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国家人口数据库。
根据《居住法》第29条第1款c、e、g、h项的规定,自家庭有人员被免除临时居留登记之日起7日内,被免除临时居留登记的人员或家庭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责任办理免除临时居留登记的手续。
a) 免除临时居留登记的档案包括:更改居住信息的申报单以及证明属于免除临时居留登记情况之一的文件。
b) 办理手续的人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 (VNeID) 向居住登记机构提交 1 份在线档案。
据此,属于免除临时居留登记的人员有责任在7天内办理免除临时居留登记的手续。
注意:上述规定期限适用于根据2020年《居住法》第29条第1款c、e、g、h项的规定,属于免除临时居留登记的人员,包括:
连续在临时居住地缺席6个月以上,未在其他居住地登记临时居住;
- 已在租赁、借用、借宿的住所登记临时居留,但已终止租赁、借用、借宿,且未在其他住所登记临时居留的人;
——已在合法居住地登记临时居留,但随后该居留权已转让给他人的,除非新业主同意继续在该居留地居住;
——根据有权机关的决定,在已被拆除、没收的住所或已根据法律规定注销车辆登记的车辆上登记临时居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