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国会副主席阮克定要求政府澄清,明确划分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在第02-NQ/TW号决议中提出的权力。
4月15日,国会常务委员会就《首都法》(修订)草案的解释、吸收和修订提出意见。
司法部副部长阮青图在关于解释、吸收和修改《首都法》(修订)草案的总结报告中表示,该法律草案的审查旨在确保其合宪性,不违反国际承诺和条约。
该法律草案还明确划分了市政府的权力,方向是:市人民议会决定机制、政策和重大问题;市人民委员会规定执行程序和手续;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规定各专业机构在指导和管理方面的协调和实施措施。
此外,补充和修改规定,确保全面、彻底的分级和分权,并与权力控制相结合。
该法律草案还规定,试点机制和政策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允许在产生超出预测的负面影响时暂停试点。
同时,将“根据主管当局的指示制定的其他机制和政策”纳入试点范围,以确保覆盖面。
代表审查机构,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 khẳng định,常务委员会基本同意主要方向以及许多解释、吸收、修改法律草案的内容,建议各机构继续研究以吸收、修改一些内容。
其中,建议继续审查法律草案的规定,以确保充分制度化关于“提高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的要求,以及在第02-NQ/TW号决议中提出的明确区分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权力的原则。

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时,国会副主席阮克定要求政府澄清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解释、吸收和修改《首都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摘要报告中提出的内容。
其中,明确划分了在第02-NQ/TW号决议中提出的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与此同时,市人民议会试点决议中没有规定因直接涉及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而免除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必须在法律中规定。
在谈到河内市人民议会的作用时,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表示,河内市人民议会应有权颁布符合实际情况的新规定,因为法律尚未规定或不明确,以促进河内市的发展。
在总结这一内容时,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建议审查、研究并最大限度地吸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合理的意见。
在提交给国会代表的报告中的解释和吸收内容与法律草案中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之间进行同步。 尽快以最高质量完善法律草案,以便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国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