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自主制度时工资、工资津贴的支出内容
来自行政管理经费的支出内容,用于实施自主制度,包括4项,其中包括工资、工资津贴、按工资缴纳。
该内容规定在政府第75/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该议定书规定了行政管理经费的自主管理、自主责任制度。
该法令规定了从行政管理经费中支出的内容,用于实施自主制度。
首先,根据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公务员和劳动者工资机制的现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工资津贴、按工资缴纳的款项、劳动合同工资、集体福利支出以及个人的其他支付。
第二,开展竞赛奖励工作:按照《竞赛奖励法》及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三,根据规定,经常性支出预算分配定额中安排的支出:公共服务支付、办公材料、信息、宣传、通讯、会议、总结、国内工作费、出国考察团和接待外国代表团到越南的费用;租赁费用、行业、领域的专业管理费用;
维护、保养、经常性维修基础设施工程、服务于专业工作的财产;按照标准、定额购买、更换干部、公务员的设备、工作工具,以及在规定中安排在经常性支出预算分配定额中的其他支出。
第四,根据职能和任务,每年经常性的特殊业务支出已由主管机构分配,并根据规定分配预算以实施自主制度。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经常性支出。
该法令规定,实行自主制度的机构对其在管理、使用分配的行政管理经费方面的决定负有法律责任;在使用行政管理经费方面采取节约措施;颁布内部支出条例,在机构内组织民主统一的讨论,以更好地实现分配的目标和任务。
按照关于预算公开和在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的规定,组织实施内部支出规定,公开机关行政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为机关干部职工参与实施和监督国家规定的经费使用方案创造条件。
一年后31日之前,实行自主制度的机构向直接上级预算单位或同级财政机构(对于没有直属预算单位的机构)报告按照本法令格式实施自主制度的结果。
本法令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