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的编制是实施工资基金承包的依据
政府规定了行政管理支出的范围,用于实施自主制度,其中分配的编制是工资基金的承包依据。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75/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行政管理经费的自主、自负管理、使用制度。
本法令对越南共产党机关、国防部、公安部、越南驻外机关的经费管理、使用自主、自负其责的制度不予调整,这些机关按照政府的单独规定执行;国家机关有根据有权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如有)运作的经费。
该法令规定,行政管理经费由以下来源分配给实施自主制度的机构:
1. 国家预算根据关于国家预算的法律规定拨付行政管理费用,并根据本法令的规定确定自主分配。
2. 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收入来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令规定了从国家预算中实施自主管理制度的行政管理支出范围。
分配给实施自主制度的机构的行政管理经费确定并每年分配,包括:工资基金和经常性活动支出;经常性的特殊业务支出。
其中,根据有权机关根据职位和公务员职级结构分配的编制,承包工资基金。 承包工资基金包括:职级、级别、职务的工资、工资补贴和规定的缴款。
根据有权机关根据职位、公务员职级结构和行政管理支出预算分配定额,按现行国家预算分级分配的编制,经常性运营支出。
作为实施工资基金和经常性活动支出依据的编制数量是主管机关根据职位和公务员职级结构分配的编制数量。
如果机构尚未获得工作岗位和公务员职级结构的批准,则在有权机关分配或临时分配的编制基础上,实行工资包干和经常性活动支出,并且必须在工作岗位方案获得批准后进行调整。
对于设立新组织、被赋予新任务或因有权机关批准的机构调整而导致编制变动的情况,作为实施工资基金和经常性活动支出依据的编制数量,应按照有权机关的决定执行。
在分配、分配年度国家预算时,经常性特殊业务支出已按工作量编制详细预算,并已由有权国家机关颁布的政策、制度、标准、支出定额,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分配、分配预算方案中汇总。
乡级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第1款的规定,确定行政管理经费的范围,按照本法令的规定,向乡级机关分配实施自主权,符合地方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