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起作为失业保险缴费依据的工资水平
作为缴纳失业保险依据的工资是决定劳动者失业时权益的重要因素。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的《就业法》若干条款的第374/2025/NĐ-CP号议定书,确定缴纳失业保险的工资是按劳动者群体划分的。
对于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工资的劳动者,作为缴纳失业保险依据的工资是按职务、职称、职级、等级计算的月工资,以及包括以下津贴:职务津贴、超额工龄津贴、职业工龄津贴和工资保留差额系数(如有)。
与此同时,对于由用人单位决定的领取工资的劳动者,作为缴纳失业保险依据的工资是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包括工作或职称工资、工资津贴和其他补充款项,在每次工资支付期间定期、稳定地支付。
根据规定,按工作或职称确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劳动法》第93条的规定制定工资表和工资单,并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
旨在弥补劳动条件、工作复杂性、生活条件或吸引劳动力的工资补贴也计入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如果已在劳动合同中达成协议。 然而,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工作质量或工作过程的补贴将不计入。
此外,确定具体金额的其他补充款项,在每次工资支付期间定期、稳定地支付,并在劳动合同中达成协议,也被纳入失业保险缴费依据。根据工作效率而变化的补充款项将不计入。
该法令还具体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
对于停工但仍领取月工资等于或高于最低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资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工资将按照停工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计算。
对于非全职劳动者,如果当月工资等于或高于最低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资标准,则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将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当月工资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按小时、按天或按周支付工资,则按月计算的工资将按时间单位乘以月内工作时间、天数或周数。
此外,对于企业管理者、监察员、企业资本代表或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管理人员,作为缴纳失业保险的依据的工资,将根据这些对象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工资水平确定。
该法令还增加了关于暂停缴纳失业保险的规定。 因此,如果正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一个月内被拘留或暂停工作14个工作日或以上,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在此期间暂停缴纳失业保险。
如果随后劳动者被追缴足额工资,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为暂停期间缴纳失业保险,同时按照规定同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