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丢失的红皮书重新颁发的档案和手续
补发丢失的红皮书按照具体步骤进行,从提交档案、核实信息到补发证书。
根据第VIII条。C部分V附录I,该附录随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颁布,由随第2418/QĐ-BNNMT号决定2025年第1条第7款颁布的附录第4条更正,规定了关于补发丢失红皮书的档案和程序,具体如下:
(1)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者向一站式服务部门或土地登记处或土地登记处分行提交一套档案。
接收档案的机构执行:
- 检查档案构成的完整性,并颁发档案接收函和结果返还预约。
如果档案成分不完整,则将档案退回,并附上补充、完善档案的申请表,以便申请人按照规定注册完善、补充。
根据政府关于在解决行政手续中实施单一窗口、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机制的法令中规定的格式,接收档案和交出结果的预约单以及补充、完善档案的申请表。
——如果接收档案的机构是一站式服务部门,则将档案移交给土地登记处。
档案包括:
- 根据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随附的第18号表格,土地、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变动登记申请;
——对于土地使用者需要测量以重新确定地块边缘尺寸和面积的情况,土地地籍图的测量摘录。
(2) 土地登记处执行以下工作:
- 检查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者在地籍档案、土地数据库中申报丢失的已颁发的证书信息;
——在发现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转让证书的土地、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或正在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给其他信贷机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下,通知并将档案退还给土地使用者、土地附着物所有者;
——对于不属于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附件一V部分第2款b项规定的家庭和个人,土地登记处将信息移交给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以执行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附件一第八部分第3款的规定;在15天内,在当地大众媒体上发布3次关于组织、在国外定居的越南裔人士、外国组织、外国个人已颁发的证书丢失的信息,发布费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者支付;
- 取消已颁发的证书;在执行了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附件一第八部分第3款的规定内容后,更新和修改地籍档案、土地数据库;向被颁发的人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如果已颁发的证书未使用地籍图或地籍图抽取,则按照第151/2025/NĐ-CP号议定书附件一“土地登记、附着于土地的财产的程序和手续”第六部分第3款b点和c点的规定执行。
(3) 乡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执行以下工作:
——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总部和有土地的居民点公开张贴已颁发的证书丢失情况15天;同时,在公开张贴期间接受关于已颁发证书丢失情况的反馈;
自上市时间结束之日起不超过5天内,乡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作上市结束记录并发送至土地登记处。
(4)根据土地法规定,在第151/2025/NĐ-CP号议定生效之日前已颁发的证书补充页丢失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者应按照第151/2025/NĐ-CP号议定附带的第18号表格提交土地、与土地相关的财产变动登记申请,以及已颁发的证书原件。
土地登记处检查补充页面在地籍档案、土地数据库中的信息;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并提供已颁发证书的最新信息以及补充页面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