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通报调整收入系数,鼓励获得社会住房的政策
调整收入系数和鼓励获得社会住房的政策是读者关注和提问的问题。
读者L.Đ.A(河内)提问:“根据第136/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根据辖区内各地区的条件、收入水平、对干部、公务员的住房优惠政策以及法律规定的受抚养人数,省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调整收入水平的系数,作为确定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收入条件的依据。请问,到目前为止,河内市人民委员会是否对这一内容有具体规定?
河内市信息、数据和数字技术中心通报如下:在第30条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经第136/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条修订和补充)中规定:
第30条。关于收入的条件
1. 对于《住房法》第76条第5、6和8款规定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收入条件:
a) 申请人未婚或被确认为单身的,其实际月平均收入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按其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表计算。
申请人未婚或被确认为单身且正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其实际月平均收入不超过3500万越南盾,按其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单计算。
b) 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实际收入不超过5000万越南盾,按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单计算。
c) 根据本款a项、b项的规定,确定收入条件的时间为连续12个月,从主管机关进行确认之日起算。
d) 根据辖区内各地区的条件、收入水平、对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住房优惠政策、法律规定的受抚养人数,省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本款a项、b项规定的调整收入水平的系数,但不得超过当地人均收入与全国人均收入之间的比率;决定鼓励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对象,如果同一家庭中有三(3)人以上的受抚养人。通过审查现行文件,到目前为止,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尚未对颁布上述调整收入水平的系数做出单独规定。
因此,确定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入条件目前按照政府第136/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的一般规定执行,直到该市颁布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