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
内政部建议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成员由当地各村、居民区选出。
内政部正在征求对《基层民主实施法》(修订版)草案的意见,其中建议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
根据法律草案,乡镇、坊、经济特区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从乡镇、居民区选出的成员组成。
人民监察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是根据地方的特点、实际情况、人口以及越南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的指导确定的。
乡镇、坊、经济特区人民监察委员会成员的标准: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社区中有声望,有足够的健康状况来完成任务;对政策、法律有了解,并自愿参加人民监察委员会。
是当地的常住公民,并且不同时是乡级干部、公务员。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如果人民监察委员会成员未完成任务,不再获得信任或申请辞去职务,则越南祖国阵线乡级委员会建议已选举该成员的村、居民小组考虑并解除其职务。
在任期内和剩余任期内,如果人民监察委员会成员缺席6个月以上,则村、居民小组的基层工作委员会应与村长、居民小组组长协调,按照越南祖国阵线乡级委员会的指导,组织选举人民监察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