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合并后继续对特别困难地区实施政策
内政部建议继续对行政单位合并后特别困难的地区实施政策。
内政部正在就政府2019年10月8日关于对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劳动者和武装力量领取工资的人员的政策的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草案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和完善关于第76/2019/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适用区域的议定草案,以符合并统一现行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第72/2025/QH15号和政府2025年10月16日第272/2025/NĐCP号议定),具体适用区域:长沙、黄沙和DK1特区;第三区各乡;特别困难的村庄。
此外,补充规定:对于特别困难的地区,如果发生行政区划变更(由于安排、分拆、合并、合并、更名),则保留辖区范围,继续享受政策,直到有权机关做出新的决定,确保符合实际情况,特别是按照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进行村庄、村庄的安排。
修改完善关于适用对象的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第2条第2款和第6款,以符合现行规定(政府关于在行政机构和公共事业单位中执行劳动合同和服务合同的第111/2022/NĐ-CP号议定书,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以及政府关于协会组织、活动和管理的第126/2024/NĐ-CP号议定书,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如果这些议定书被修改、补充或替换,则在以后都适用)。
将“乡、坊、镇(以下统称乡级)”一词替换为第76/2019/NĐ-CP号议定第2条的“乡级”一词,以符合名称并符合第72/2025/QH15号地方政府组织法。
关于执行效力,该法令草案增加了一项条款,以更明确地规定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2021-2025年阶段的规定)工作的情况,在行政单位调整后可享受政策,其中包括首次补贴政策),以解决地方在实践中提出的问题、障碍和产生的问题,并符合2025年4月14日第76/2025/UBTVQH15号决议第13条的规定以及第76/2019/NĐ-CP号法令中规定的政策。